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报告梳理

来源于:产业咨询与投资 日期:2024-04-26 22:14:12 浏览:21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文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文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理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别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和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文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做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号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建筑设计企业申请节能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全面评价;

  (二)会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除国家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和《细化规定(2022年本)》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三、根据《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京环发〔2023〕18号中规定的审批申请材料: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9〕1号)第五条: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二)城六区(二环路以外)、城市副中心以及门头沟新城、房山新城、顺义新城、大兴新城、亦庄新城、昌平新城地上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

  (三)平谷新城、怀柔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以及其他地区地上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

  (四)民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加油(气)站等设施;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开展和审查意见落实应按照政府相关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具备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编制,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以相关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6〕119号文第六条: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2.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心城次支路除外);

  5.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

  (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2.征占地面积在0.5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至5万立方米的;

  (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登记表采用备案制度

  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建设项目,除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以外,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涉河节点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除以上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还可参考以下审批流程编制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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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5.《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 〔2019〕 1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2022年第4号

  7.《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6〕119号

  8.《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京环发〔2023〕18号

  1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2023年修订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